文章出處:行業(yè)資訊 網責任編輯: 態(tài)度國際 閱讀量: 發(fā)表時間:2021-10-18
敦豪國際有限公司(DHLINTERNATIONAL GMBH)(以下簡稱“異議人”)以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等條款規(guī)定為由,對廣州德豪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異議人”)第34428966號“”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于1969年由Adrian Dalsey、Larry Hillblom與Robert Lynn共同成立,DHL即為三人姓氏的首字母組成,并于1986年與中外運簽訂合約,以合資方式開始在中國大陸的業(yè)務。異議人是全球知名的物流公司,其商標及商號“DHL”在中國乃至世界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及商號完全相同,其注冊和使用極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
被異議人在異議人主要服務類別第39類“運輸;海上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等服務上申請第34055300號“”商標,還備案了域名“dhlfast.com”。
被異議人明顯了解異議人的商標及業(yè)務范圍并企圖攀附“DHL”的品牌價值,其行為不僅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利益,不正當占用了商標資源,更是對商標注冊秩序造成沖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異議人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且經其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設計創(chuàng)意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被異議人除此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多個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相近的商標,被異議人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利用他人商標商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被異議商標指定的服務為第40類“紡織品精加工;木材砍伐和加工;紙張加工”等,與引證商標并不在同一個類別,代理人在異議人已注冊的商標中挑選出第16類包含“紙;紙板;裝訂用品”,第20類包含“匣子;貯運底托;運輸和包裝盒(所有非金屬制的上述產品)”,第39類“運輸業(yè)和貯藏業(yè)”等商品和服務的商標作為引證標,詳細論述了被異議商標指定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商品和服務之間的關聯(lián)性。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并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此外,代理人還從多方面列舉被異議人的惡意行為,證實了被異議人意圖攀附“DHL”品牌價值,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樣認定被異議人的此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中,異議人商標的領域并未覆蓋被異議商標的指定服務,然而,異議人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且經其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代理人詳細論述了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性以及被異議人的惡意情況,最終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
權利人若遇到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不相同的情況,可在已有商標中嘗試尋找包含具有較高關聯(lián)性的商品/服務的商標作為在先權利,同時從多個角度論述被異議商標/爭議商標不予注冊/宣告無效的理由,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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